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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6月28日13:34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方案》围绕实现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建设“绿色龙江”目标,立足持续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落实省总河湖长会议和全省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部署,指导地市有序开展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和整治工作,文件从总体要求、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方案》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实现全省江河湖泊水质全面改善。

        《方案》规定了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即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同时,要求各市(地)政府(行署)于2022年7月5日前报送排查结果和阶段性溯源完成情况和清单、7月20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和清单、9月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方案》提出,排查整治工作要水陆同治,以水定岸,部门协同,落实责任,全面排查,分步实施,稳中求进,民生优先,明确了目标任务与时间节点。

        《方案》要求,一是全面开展排查,各市(地)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规范排查、溯源、整治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二是系统推进溯源,各市(地)通过溯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三是分类实施整治,各市(地)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推进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任务。四是有序推进规范化建设,各市(地)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的基础上,明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分类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为确保任务落实,《方案》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政府组织协调、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抓落实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要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河湖长制年度考核。要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1. (责编:张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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